近期,都匀市检察院民行生态部门在审查一起毁坏林木案时,注重证据审查,依法秉公办案,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都匀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都匀市林业公安局移送一起沈某毁坏林木案过程中,检察官为查清犯罪事实,了解被毁坏公益林和补植复绿情况,三进三出毁林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沈某至2006年承包村集体果林以来,其采取填埋泥土砂石的方式场坪该幅土地,在十余年的填埋过程中超出承包范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用地审批手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毁坏果林周边公益林,致使集体公益林遭受严重破坏。在调查中,犯罪嫌疑人沈某向办案检察官反映其毁坏的林木蓄积量与林业部门的鉴定意见出入较大,存在异议。
都匀市检察院民行生态部门结合办案人员实地走访与询问相关证人以及查看卷宗材料,办案检察官认为林业部门的鉴定意见存在疑点:一是鉴定人员未实地对该幅土地进行现场勘验;二是鉴定依据卫星图片系多年前的,不具客观性;三是嫌疑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不被公安部门采纳。办案检察官综合以上信息后当即与市森林公安局联系,建议林业部门对被毁损林地重新进行勘查和鉴定。后经林业局重新勘验并作出鉴定,沈某案毁坏公益林面积由原来的80余立方米确定为18余立方米,沈某某对重新鉴定的结果当即认可。
目前该案件已审查终结,移送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