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双方均被判处刑罚。
2018年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都匀市坝固往匀东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21国道1113公里加100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吴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二人均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双方均是酒后驾驶机动车,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近期,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酒驾不仅仅只属于驾驶汽车,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酒后驾驶处罚力度与汽车相同,不管哪一方,喝酒了同样受到处罚。此外,酒驾处罚不只是一阵风,永远不会“刮过去”,只会越来越严格,因此广大群众要珍爱生命,对他人负责,远离酒驾,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刑律,既伤害到自己和他人,也伤害到家庭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