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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机口”犯罪,莫做电信诈骗“工具人”
时间:2025-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3,贵州省都匀市检察依法办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口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因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被依法处理。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公众,要高度警惕网络兼职陷阱,远离电信诈骗犯罪。

案件回顾:兼职广告背后的诈骗陷阱

202310月底,犯罪嫌疑人甲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日收入150200,安全可靠的广告,便主动联系广告发布者。对方告知其准备两部手机,一部用于接QQ视频,另一部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从而赚取佣金。甲某明知这是违法的行为,但仍然铤而走险,利用自己的两张电话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

在操作过程中,甲某将一部手机插入电话卡并拨打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另一部手机通过QQ视频与诈骗分子保持语音通话,以此实现语音中转,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帮助诈骗分子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诈骗202310月至202311期间甲某多次在家中操作,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期间,甲某介绍乙某、丙某参与其中,三人互相配合,进一步扩大诈骗活动的规模,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罪手段揭秘:隐蔽的手机口诈骗

所谓手机口,是指通过两部手机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与诈骗分子保持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手机持有人全程保持静默,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语音中转,掩盖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的一种诈骗方式。这种作案手段隐蔽性强,诈骗分子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以网络招聘、教育机构退款等名义实施诈骗。

在本案中,诈骗分子通过手机口方式,以网络招聘为幌子,诱骗其中一名被害人下载APP和多次充值,以达到“提现”目的取其人民币37万余元。案发后,甲某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从宽与从严并重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后,都匀市检察院综合考虑甲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甲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警惕网络兼职陷阱

当前,网络上充斥着各类极具诱惑性的兼职广告,其中那些宣称低付出高回报的,大概率是精心设计的陷阱。一旦有人经不住诱惑参与其中,局面往往会失控。参与者不仅会跨越法律红线,更可能在犯罪分子的操控下,沦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自我防范能力。切不可因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卷入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情节轻重、手段如何隐蔽,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与社会法治秩序,从警惕网络兼职陷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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