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市场价10万元的知名电气设备,竟是网购的高仿品。严某某为缩减成本,达成项目合作要求,竟从网购渠道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仿制设备,装配投入工程使用。这种以次充好的商业交易背后,暴露出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利的犯罪行为,严某某终究难逃法网。
工程采购暗流:售假链条浮出水面
2016年,个体供应商严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达成配电箱供应口头协议,价款15万元。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严某某发现一处非正规网购渠道售卖的某知名品牌电气设备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巨大的价差让他动了歪心思。于是,他花费 2 万元购入标称价值 10 万元的该品牌电气设备。经组装后,该批设备顺利通过施工方功能性验收,严某某由此获得全额合同款项。
该违法行为直至2021年才被揭穿——品牌方售后团队在设备维护时发现工艺瑕疵,遂发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事发后,严某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消除安全隐患,他还主动更换了正品设备。
法律精密裁量:罪责认定三维度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按照“三个维度”标准构建证据体系。第一维度固证,办案人员围绕物流、票据流,及时调取采购记录、运输单据、交货凭证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第二维度确权,案涉电气设备外观反映出的注册商标,检察人员立足这一关键线索,围绕鉴定材料,迅速向被侵权的商标所有人取证。经查明,查明案涉商标在1999年获驰名商标认定。第三维度定量,依托银行流水、交易账目等书证,检察人员明确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当时想着高仿产品不影响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扩大利润空间”“我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面对检察官讯问,严某某深刻反省。鉴于严某某有自首情节,已完成正品设备更换,并全额退赔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监督效能延伸:检察建议促行业治理
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受理行政监督线索。经调查发现,本案暴露出电气设备流通领域中存在市场主体商标甄别能力薄弱、重点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规范缺失、侵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滞后等三个方面监管漏洞。为此,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主管部门对市域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排查打击力度。主管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建立健全机制,制定方案,对市域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开展排查,同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救援工作站,推广普及知识产权及维权援助相关知识,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认知度。
案件警示:
严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其行为对商标所有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格局。
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要始终秉承合规理念,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行商品采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杜绝仿冒假冒商品的出售行为。市场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需坚守法律底线,任何采取不正当经营手段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采购,核对商家资质并留存交易凭证。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举报,提升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