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职能:
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院机关设1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科、公诉科、纪检监察室、执检科、技术科、侦监科、反渎局、民行科、生态科、未检科、反贪局、预防局、控申科、案管办、法警队、计财科。
(二)单位人员情况:
2017年1月院机关在编在册在职人员为71人(编制数为78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29人。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为1276.91万元,比上年1135.95万元增长140.96万元,增长了12.4%。增长部分主要是人员工资调整、车补、社会保险调整等。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276.91万元,比上年1135.95万元增长12.4%。主要是人员工资调整、车补、社会保险调整、办案成本增加等。
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总额为1276.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76.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5.19万元和项目支出111.72万元。
(一)基本支出1165.19万元预算情况。
基本支出指我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部分。其中:
(二)项目支出111.72万元预算情况。
项目支出主要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开展的专项工作经费支出。其中:
1.办公设备购置经费84万元,主要是用于购置办案及办公设备。
2.法定节假日经费27.72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检察人员法定节假日超时补助。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为53.36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4.18%,与2016年相比减少5.14万元,下降8.79%,减少的原因是主要是人员自然减少及公务用车改革节约开支。
1.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预算开支。
2.2017年公务接待费预算27.36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2.14%。主要用于省州工作检查、工作交流和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6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2.04%。2017年无车辆购置预算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主要用于单位1辆公务用车及12辆执法执勤用车所发生的车辆维修养护费、油料费、停车过路费、车辆保险等费用开支。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2万元。其中“三公”经费安排53.36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临时工工资福利等支出预算128.6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2017年1月,固定资产总额1234.80万元。院机关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度,我院无政府采购预算。
六、绩效目标评价情况。
2017年,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涉及民生、重点支出和社会关切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目前我院未有评价项目。
七、非财政拨款情况。
2017年度,我院无非财政拨付款收支预算。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