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扎实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安全筑牢法治屏障。现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予以公开。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审查逮捕案件4件13人,审结4件13人,批捕3件9人,不批捕1件4人。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审查起诉案件14件20人,审结14件21人(含上期未结),起诉6件11人,不起诉8件10人。对生态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立案1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均得到行政机关采纳,经核实已整治完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件,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5件,因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终结案件1件。
二、工作亮点
(一)以办案推动立法修订和机制建立
为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好都匀市的母亲河,积极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格局中,以办理杨柳街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为契机,本院向黔南州检察院汇报,黔南州检察院先后3次向黔南州人大提交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建议在《条例》修订时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最终得到采纳。2024年2月3日黔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对公益诉讼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案撰写的案例被黔南州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推送至贵州省检察院。2024年12月,针对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供水设施及其他涉水涉湖违规等行为,都匀市检察院与都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都匀市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助实施方案》,为都匀市水资源生态和资源保护提供有效保障,推动水利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水资源安全。
(二)以专项行动强化生态保护
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检护民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多个专项工作,针对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如针对都匀市茶园水库水源保护地存在垃圾乱扔、污水直排和管网淤堵、破损造成的环境问题,都匀市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推动水源保护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以修复理念提升生态功能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对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民事公益诉讼,采取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等方式,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如办理的林某、广某滥伐林木案件,本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不仅对二人处以刑罚,又判处其承担补植复绿民事责任。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滥伐林木案等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在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作行政处罚。如陆某某滥伐林木案件,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都匀市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陆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该局采纳检察意见后对其作出了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5倍,罚款57252.6元的行政处罚。
(四)以“外脑智慧”赋能公益诉讼
都匀市检察院充分运用“外脑智慧”,2024年以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平台向本院提供案件线索4件,立案3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及时进行案件研讨,开展经验交流,听取工作意见,咨询专业建议,不断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