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都匀市检察院、都匀市公安局经过沟通、协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4年4月18日,制定《都匀市检察院、都匀市公安局关于移送提请逮捕案件及审查逮捕必要性说明的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加强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和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渠道。都匀市院案管办从成立之初,注重加强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是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做案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由市院案管部门牵头,组织公诉、侦监、未检部门共同探讨,与都匀市公安局法制室共同起草,制定了《都匀市检察院、都匀市公安局关于移送提请逮捕案件及审查逮捕必要性说明的工作制度(试行)》,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逮捕案件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明确了公安机关就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性必须进行说明,同时提供逮捕必要性相关证据材料做了详细规定。针对移送未检部门的案件,对公安机关送案条件及逮捕必要性说明的相关证据材料做了特别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该工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将会促进都匀市公安局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在提高都匀市院侦监案件质量的同时,大大提高了侦监案件的办案效率,对促进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防止推诿扯皮案件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